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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6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3********,汉族,小文化学,住广东省廉江市和寮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3时许,廉江市和寮派出所接到廉江市110转来报警称玉湛高速施工人员在施工时遭到村民手持镰刀追砍。接报后,和寮派出所副所长吴某某马上带领辅警吴某出警来到廉江市和寮镇**村玉湛高速施工工地处。去到现场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某的男子手持镰刀,吴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发出口头警告要求其放下镰刀,同时持警棍戒备。被告人黄某某经多次警告后仍不放下镰刀,不久后,被告人黄某某持镰力冲向旁边的一辆泵车,用镰刀往副驾驶的门边砍了几下,并想走向主驾驶室继续攻击。吴某某副所长见此情况紧急,就用伸缩警棍向被告人黄某某持刀的手打过去,吴某也用长警棍向其拿刀的手打过去,但都未能将被告人黄某某手上的镰刀打掉。被告人黄某某一边用手挡着警棍一边挥刀砍向吴某某、吴某等人,吴某调头往前跑,被告人黄某某持镰刀在后面追。被告人黄某某追上吴某后,举起镰刀准备往吴某的脑后砍下去,吴松赶紧用伸缩警棍打被告人黄某某持镰刀的手,但未能将镰刀打掉。被告人黄某某又掉转身举起镰刀要砍吴某某,吴某某往后退时跌倒在地,被告人黄某某想用镰刀砍吴某某,吴某某双脚拼命往上蹬,同时挥动伸缩警棍往上挡,这时吴某冲上来用警棍猛打被告人黄某某的手,随后被告人黄某某调头逃跑,被赶上的吴某某和吴某追抓获。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2019年10月31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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