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6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2010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 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环市西路广东省汽车站门前露宿,公安人员黎某某和辅警王某某进行劝离时,被告人黄某某拒不配合,从地上捡起两块砖头砸向执勤的公安人员和辅警,致使车牌号码为粤A****警的警车前挡风玻璃破裂(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0.65元)。公安人员当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缴获作案工具砖头四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作案工具砖头等物证(照片),《执勤见证》等书证,证人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强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8张。
3、缴获的砖头4块,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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