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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5时45分左右,梅县区城管执法队员孙某某等四名工作人员正常巡逻至梅县区**路**城**区时,发现**便利店门口摆放了两张折叠桌,一张塑料凳,一把大遮阳伞和一辆购物车,孙某某等人见状就上前表明身份,并且告知站在店门口的老板黄某某把桌子收回店里去,但是黄某某说店门口都是他的地方,不收回去,孙某某等人上前劝说,现在是创文活动期间,把桌子收回去,如果不收回去,就要没收,黄某某听后就跟孙某某等人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黄某某从店里面拿出一把菜刀,跟孙某某等人说“你敢动我东西我就砍死你”,并用菜刀砍了店门口塑料凳一下,又在位于其店门口的购物车上拍打了几下,然后将菜刀丢进购物车内。见此情形孙某某就打电话给同事寻求支援,不久过来了四名城管工作人员。孙某某走到店门口去拉购物车,黄某某见状就用双手推了孙某某右手臂一下,然后扑上去用右手掐孙某某的脖子,还用手抓着孙某某的左手臂,拖着孙某某不让他离开,孙某某也用右手打了黄某某一下,孙某某和同事上前把黄某某按倒在地上,黄某某的老婆潘某某从店里出来拉城管工作人员,也被城管工作人员控制住。经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案发后,黄某某妻子潘某某多次主动到梅县区住建局执法队赔礼道歉,该局谅解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城管人员正常执法时,持刀威胁,并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城管人员正常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黄某某妻子潘某某多次主动到梅县区住建局执法队赔礼道歉,梅县区住建局谅解黄某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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