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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黄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住**镇**村**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5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黄某某与友人吃饭喝酒后,因在****市场门口一摊位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于14日21时50分被传唤至东莞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处理,因黄某某醉酒并在派出所值班室内不服从民警指令,值班民警蔡某某依法安排辅警被害人简某某、辅警陈某某将其带至派出所办案区,并采取约束至酒醒措施。于14日23时许,黄某某对协助民警执行公务中的辅警人员进行辱骂,并用脚一脚踹在被害人简某某的胸部,导致简胸部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316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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