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5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3********,苗族,高中文化,饿了么配送员,户籍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现住本市杨某某**村**号**室。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6时5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本市杨某某四平路往彰武路方向左转时,因不按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民警郭某某依法查处,郭并要求黄靠边接受处罚,但黄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周某某和辅警段某某遂上前协助将黄某某劝导至路边时,段某某被黄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碰擦致伤。随后,民警郭某某在控制黄某某时,黄某某咬伤郭某某的左手手指。经鉴定,被害民警郭某某左食指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郭某某、段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郭某某、周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6月5日16时至19时在本市杨某某四平路彰武路执行交通整治勤务。当日16时53分,黄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四平路彰武路路口非机动车信号灯为红灯时强行左转,郭某某将黄拦下,要求黄接受处罚,黄拒绝并情绪激动,郭某某要求黄某某将电动自行车熄火,黄亦拒绝。而后民警周某某、辅警段某某上前协助郭某某一同对黄某某进行教育,黄拒不配合,强行发动电动自行车欲逃离现场,该电动自行车撞到辅警段某某的右腿,郭某某欲用左手拔黄电动自行车钥匙时,黄某某将郭某某左手食指咬伤的事实。
2.照片,证实民警郭某某、辅警段某某受伤的情况。
3.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妨害公务的过程。
4.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证实民警郭某某、辅警段某某验伤的情况。
5.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民警郭某某左食指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6.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郭某某、周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民警。2020年6月5日,郭某某、周某某以及辅助警务工作的段某某在四平路彰武路执行交通整治的勤务的情况以及本案的案发、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
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昊
检察官助理 汤 旻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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