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4日,谢某甲、张某某、谢某丙、谢某乙、谢某丁(上述五人已科刑)组织村民到**工地阻扰施工。当天下午16时许,张某某强行把**工地的其中一台铲车开回**村中。**派出所接警到**村劝说村民,让**工地司机把铲车开走。谢某甲在现场组织煽动群众阻扰铲车开出,并辱骂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巡特警大队人员过来增援,准备把铲车驶离。谢某甲、张某某、谢某乙、谢某丙等人在村中把村民叫到现场,煽动村民对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推搡,后发展到用石头、木棒、拳脚等对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多次推搡并多次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向正在正常执法的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此次冲突中,公安机关的民警梁某某、高某某、农某某,辅警赖某某、黄某甲等一共23人受伤,经鉴定梁某某、高某某、农某某、赖某某、黄某甲、李某某、詹某某、林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春晖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羁押在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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