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在值班律师朱某某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时36分许,河源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江东大队二中队的队员黄某乙、肖某某接到110指挥中心转接警情:在江东新区胜利村回迁点满堂红背后商汇商行处发生家庭纠纷需处理。接到指令后,巡警队员黄某乙、肖某某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装备,驾驶警用摩托车出警前往事发地点。巡警队员到了现场,刚停放好摩托车后,上身赤裸、下身穿一条短裤的被告人黄某甲拿着一把菜刀朝巡警队员冲过来,并叫嚣称:“我老婆还敢报警叫你们来,我砍死你们”。巡警队员黄某乙、肖某某随即分头躲避,被告人黄某甲继续持刀追赶巡警黄某乙,黄某乙往后方向跑了几十米之后,停下对被告人巡警黄某甲大喊表明身份:“我是警察,把刀放下”。黄某甲并未理会现场巡警的口头警告,持刀继续追赶巡警黄某乙。黄某乙往商汇商行方向跑出去,被告人黄某甲方才停止追赶巡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黄某乙、肖某某的报案材料;
3.到案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4.证人黄某丙的证言;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其户籍资料;
7.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逃跑,在上网追逃过程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肇武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个。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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