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诉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0日18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在工作发现,有人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涉嫌非法持有多张银行卡,随后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霞山区**村**号**房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在房内查获银行卡28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扣押的银行卡在银行的登记信息
3扣押物品清单
4被告人黄某某对被扣物品的照片辨认
5被告人黄某某的前科判决
6到案经过说明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霞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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