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马某某、徐某某、范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银行借记卡,欲经镇康县**镇非法出境至缅甸联邦掸邦果敢自治区**街,当其行至中缅边界S**-S**界桩沿线一便道附近时,被清水河出入境检查站南伞分站执勤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包内查获非法持有他人的8张银行借记卡,与配套的U盾、手机卡等物品。另据被告人黄某某交代,尚有田某某通过顺风快递向其寄递的银行借记卡在途中,公安机关遂于2019年12月7日截获田某某寄往镇康县**镇**路**宾馆的银行借记卡2张,以及配套的U盾、手机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案查获的银行卡;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物证照片、物品移交清单、提取物证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信息查询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范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0张,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顺昌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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