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4196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湖北省武汉市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告人黄某某的儿子朱某甲于2020年1月21日从武汉市返回竹山县**镇**村**组家中;黄某某的女儿罗某某及男朋友贺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亦从武汉市返回竹山县**乡贺某某的家中,1月22日上午贺某某及其父母驾车送罗某某回竹山县**镇西***组家中,中午均在黄某某家吃饭。2020年1月31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黄某某在知道朱某甲、罗某某及贺某某是从武汉新冠肺炎疫情重灾区返乡人员,自己可能被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下,违反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竹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命令,明知在疫情期间不准人员聚集和聚餐的情况下,仍到搬家的邻居朱某某家送礼及多人聚餐。2020年2月6日,黄某某被确诊为******病例。为了控制疫情蔓延,竹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和**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对黄某某的密切接触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并整体租赁竹山县**镇**商务大酒店对黄某某密切接触人员进行隔离医学留观,造成共计35名密切接触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医学留观。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引起社会恐慌,在疫情防控期间造成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竹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0号令、检验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罗某某、朱某丙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致使新冠肺炎病毒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波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7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