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4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路**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委***村**岭其耕种的番薯地里点火烧枯番薯藤,后火势蔓延到***村**岭湿地松林地引起火灾。经合浦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过火总面积12.1公顷,过火有林面积11.2公顷,受害林木蓄积1226.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气象资料使用证明、办案说明、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陈某甲、赖某甲、赖某乙、陈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森林火灾调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5、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1.2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怡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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