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54********,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22 日上午9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从家里拿着柴刀、耙子和绿色塑料打火机等物,准备到阳新县**镇**村**组**山责任地去烧几天前割好的荒草。被告人黄某某先将荒草用耙子收拢放到地中间,并将四周的杂草清除,后用打火机点燃荒草,此时一阵风将火吹到地坎上面的荒草引燃山火,造成**村**山、**山、**山及**镇**村**山等山场被烧。经勘测过火林地总面积169.4公顷,其中有林地104.23公顷,未成林造林地3.47公顷,荒山61.7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当即告知村组相关人员山火系其引发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绿色打火机一个;2. 户籍证明、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图、扣押物品决定书、森林火险证明等书证;3.证人柯某甲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柯某乙、何某某的陈述;5.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6.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相关法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丽
助理检察员: 王聪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绿色打火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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