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52********,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镇**街**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绵阳市游仙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游仙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人到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祭祖。黄某某在坟前燃烧纸钱时不慎引燃附近的茅草,进而引发山火。起火后,黄某某组织在场的亲属积极灭火,并拨打119报警。后当地村社干部、附近的村民、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灭火。一小时后,山火被扑灭。经现场鉴定测算,此次山火过火总面积为3.0477公顷(合45.7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3.0432公顷(合45.65亩),非林地面积0.0045公顷(合0.06亩)。案发后,黄某某与被害单位绵阳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50000元,现已履行支付35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3、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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