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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四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福建省长汀县**坊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9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长汀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4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独自一人,携带打火机、锄头等工具,到**长汀县**坊镇**村***山场的农田里,将前两天割好的杂草和杂灌堆放在田中央,用打火机点燃。因风大,火势蔓延到山上,引起森林火灾。经长汀县林业局认定,现场位于**长汀县**坊镇**村***(**坑)山场005林班01大班011小班,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51亩,属生态公益林。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灭火,火灾扑灭后,随长汀县**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到**林业工作站,自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3月9日自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林业工作站提供的《说明》《变更说明》《林权证》、福建省长汀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长汀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长汀县**坊镇**村5组村民出具的《谅解书》、**长汀县**坊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扶贫手册》、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到案情况说明》、长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到案情况补充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汀县林业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林区野外用火的规定,在野外用火时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51亩,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黄某某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黄某某在禁火期擅自在野外用火,应当酌定从重处罚;(5)被告人黄某某造成51亩生态公益林被烧毁,应当酌定从重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佳卿

检察官助理:凌美英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_本案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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