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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合同诈骗)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915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5********,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2008年9月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村**工业园开始租用厂房、聘用员工开办“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2007年8月至10月期间,黄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生产需求的情况下,以“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名义与多家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骗取货物,约定支付期限为月结(30天或60天)。2017年8月至10月26日期间,供应商先后多次向**公司出售“二级管”等货物,黄某某则以各种借口拖欠货款(共计1468463元)。2007年10月28日左右,黄某某将库存货品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进行变卖,携款逃跑并失去联系。2007年11月2日,被害公司报警。

至2007年10月26日止,黄某某先后诈骗了22家供应商的货物,其中诈骗:惠州市**公司79380元;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78650元;宝安区松岗**模具厂103680元;**世界**电子展销柜67320元;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20600元;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9720元;惠州市**塑胶制品厂53993元;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68520元;宝安区新安**商行45480元;新安**电子厂11000元;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62590.5元;深圳市**电子展销部129915万;深圳市**有限公司65320元;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61570元;深圳市**有限公司 54275元;深圳市**有限公司12700元;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129825元;深圳市**商行31000元;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24600元;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139025元;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162400元;三门峡**工贸有限公司56900元。

2007年12月,黄某某利用变卖货物的赃款在东莞黄江镇开设皮包公司继续行骗。2008年4月,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9月,东莞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决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10月20日,黄某某在监狱服刑时主动交代了以**公司行骗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18日,民警在南山区工业八路桃花园幼儿园门口将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房地产租赁合同、查询证明、报警人情况统计说明、到案经过、委托书、营业执照、送货单、采购单、货款结算对账单、自首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林某某等22名被害公司代表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燕

2019年12月5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4. 涉案赃款物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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