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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合同诈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村**汽车租赁服务部,持虚假注销户口的身份证与该服务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一辆闽******号黑色北京现代轿车(价值人民币107266元)。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某,得款人民币475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车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租车合同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单位报案材料及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燕斌

代理检察员:刘朴兴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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