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4********,汉族,大学专科,务农,出生地江西省信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镇****,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园**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28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黄某某为偿还赌债,欲租赁车辆后车辆抵押借款。同年6月至10月期间,黄某某从赣州市章某某向李某某、赖某甲等人处租赁8辆汽车,后伪造汽车及车主的相关证件,将这8辆汽车抵押或转让给了张某甲等人,骗取借款、购车款共计39万元。具体事实及证据如下:
1.2012年6月,黄某某从卢某某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赣B***的银色别克凯越轿车。2012年8月,黄某某找到张某乙(另案处理),称要将亲戚借给他的一辆车卖出,请张某乙帮忙冒充车主卢某某,并要求张某乙提供给其。张某乙同意,并将身份证提供给黄某某,黄某某将张某乙的身份证照片与卢某某的身份信息结合,伪造出一张虚假的身份证。2012年8月15日,黄某某将伪造的身份证给张某乙,两人至信丰县“**二手车行”,黄某某谎称介绍卢某某将赣B**车辆卖给该车行,张某乙假冒卢某某在车辆转让合同上签字,骗取该车行6万元。
2.2012年8月17日,黄某某租赁了廖某甲挂靠在赣州市**汽车租赁公司的一辆赣B**别克凯越汽车。同日下午,黄某某冒充车主廖某甲,将该车卖给信丰县“**二手车行”,骗取该车行购车款4万元。
3.2012年,黄某某从谢某某处租赁的一部赣B**黑色卡罗拉汽车(登记在谢某某的妻子周某某名下)租赁给了黄某某。同年9月13日,黄某某伪造周某某的身份信息,叫他人冒充车主周华金,介绍“周某某”将该车转让给信丰县“**二手车行”,骗取该车行购车款4万元。
4.2012年6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陈某某处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赣B**的丰田卡罗拉汽车,同年8月13日,黄某某冒充车主陈某某,将该车转让给被害人吴某某,骗取吴某某购车款人民币9万元。
5.2012年8月30日,黄某某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赣B**丰田卡罗拉汽车,同年9月2日,黄某某冒充该车车主赖某甲,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赖某乙,骗取赖某乙借款3万元。
6. 2012年9月3日,黄某某在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赣B**号雪佛兰汽车。同年9月,黄某某谎称车主曾某某将该车抵押给了其,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张某甲,骗取张某甲借款5万元。
7.2012年9月26日,黄某某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B**本田奥德赛汽车。次日,黄某某伪造车主李某某将该车抵押给了黄某某的相关借条等,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张某甲,骗取张某甲借款6万元。
8.2012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向朱某某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赣B**号的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2021年10月,黄某某谎称车主委托其卖出该车,骗取被害人张某丙购车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机动车转让协议书、借条、收条、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丙、赖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肖某某、钟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凤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被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