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玉林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移送玉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5月8日,玉林市检察院将此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退回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7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5日、同年8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其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推出期货对冲业务为由,诱骗杨某某、胡某某、罗某某进行投资,并签订了《“对冲”国际期货账户委托管理协议》,被告人黄某某以投资期货对冲业务的形式,诈骗杨某某、胡某某、罗某某人民币共计303.32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推出期货对冲业务为由,诱骗罗某某进行投资期货对冲业务,双方签订了《“对冲”国际期货账户委托管理协议》,于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分三次以投资期货对冲业务的形式,骗取罗某某的人民币共计82万元。于2017年6月3日至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罗某某多次追讨,被迫归还罗某某人民币23.679万元。
2、2016 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推出期货对冲业务为由,诱骗杨某某进行投资,双方签订了《“对冲”国际期货账户委托管理协议》,于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分五次以投资期货对冲业务的形式,骗取杨某某人民币共计150万元。
3、2016 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推出期货对冲业务为由,诱骗胡某某进行投资,双方签订了《“对冲”国际期货账户委托管理协议》,于 2017年2月26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分六次以投资期货对冲业务的形式,骗取胡某某人民币共计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谭雄燕
2019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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