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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合同诈骗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1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村**组。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沣东新城分局补充侦查,沣东新城分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冒用“榆林宏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陈某甲、陈某乙签订了一份《建筑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黄某某在该合同上加盖其伪造的公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黄某某将江林韩国城项目D区11号楼和12号楼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需要支付项目保证金30万元整。经与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实,黄某某在合同中转包给陈某甲、陈某乙的江林韩国城D区11号楼、12号楼的项目并不真实存在。合同签订之后,陈某甲、陈某乙分次给黄某某支付合同保证金合计26万元。2018年年初,黄某某退还给陈某甲、陈某乙项目保证金4.5万元后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建筑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7.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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