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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16〕208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阳市人,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因涉嫌合同诈骗2014年12月17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5月25日被贵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以在贵安新区党武乡党武村摆贡组发展旅游服务项目,可以帮助他人流转党武乡摆贡组村集体土地投资开设农家乐为由,虚构“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摆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某丙等七十八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土地定金35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向贵安新区公安局投案并退回57万元,已偿还罗某某等人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2、到案经过;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6、证明材料;7、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时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后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杭 进

代理检察员:董 昭

2016年3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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