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0********,汉族,文盲,经商,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某订立口头合同,约定以每吨4700元的价格销售100余吨的铁板,被害人张某某于2011年8月24日将货款人民币44万元汇至黄某某个人账户内,被告人黄某某在收到货款后逃匿,未支付任何货物。
二、2011月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订立口头合同,后被害人徐某某分三次将总价值140余万元的铁皮发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于2011年9月份逃匿,未支付任何款项。
2019年11月2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连云港市开发区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欠款凭证、出库单、房产证复印件、领款凭证、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记录、银行明细、征信报告、公司登记证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应韬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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