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大城县**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8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7日,三河市徐某某在大城县与被告人黄某某签定《古典家具订货合同》预订购总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仿古家具,2015年7月8日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黄某某人民币10万元货款定金;2015年7月18日黄某某以朋友出车祸急需用钱为名找到徐某某,通过协商在原货值的基础上降人民币1万元要求徐某某再付部分货款并与徐某某重新补签《古典家具订货合同》,当日徐某某通过转账方式支付黄某某人民币7万元。后被告人黄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所收货款17万元直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且变更联系方式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信息、古典家具订货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马某甲、马某乙、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徐某某货款定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被联系方式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