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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黄某深,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7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住山东省东营市**镇**村**路**,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深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深与刘某宁、彭某某、黄某丙共同出资156万元,从苏某某连等人手上购得阳春市合水镇平中河仔水电站,每人出资39万元,各占25%的股份,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黄某深将该水电站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登记类型为个体户,同年7月25日,黄某深被推选为河仔水电站的法人,负责电站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深经袁某某介绍认识范某某,再通过范某某认识李某某、钟某某、成国荣等人。被告人黄某深向钟某某等人隐瞒平中河仔水电站系其与他人合伙购买并共同经营的事实,以185万元的价格(其中5万元作为范某某的中介费和电站过户费)将阳春市合水镇平中河仔水电站转卖给钟某某、成国荣(二人各占50%股份),并约定首期款为120万元,待电站过户后再付清65万余款。钟某某、成国荣分别委托李某某、范某某代为处理水电站的转让事宜。2016年1月,李某某、范某某根据黄某深的要求,分多次将120万元支付给黄某深,扣除需要支付给范某某的5万元,黄某深共收到水电站转让款115万元,收到钱款后黄某深将其中的30多万元用于偿还私人债务,带上妻子刘某乙一起携带剩下的70多万元逃匿至山东省东营市,改名为兰某玉当地生活居住,案发后其名下的平中河仔水电站被阳春农商银行起诉至法院并被依法拍卖。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某深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振华商厦超市出口附近,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公安分局文汇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移交阳春市公安局,黄某深主动将股票、支付宝等账户剩余的12.9万元交阳春市公安局并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了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与他人签订电站转让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交付120万元后携款潜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对被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悦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10卷。

3.光盘4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目录1份。

7.被告人黄某深被公安机关扣押人民币12.9万元,现存于阳春市公安局的工商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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