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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2月22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0月15日经晋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5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协助,退回泉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7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1次(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7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已判刑)、陈某某(已死亡)假冒台商欲回大陆投资,吕某某(已判刑)假冒陈某某的外甥,诱骗甘肃省白银市**工贸有限公司经理即被害人田某某到石狮市洽谈合作事宜,并以陈某某假冒“**(台湾)亚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与田某某签订了合资办厂股份合同书。后以合资办厂需要购买生产设备为由,黄某甲、吕某某将田某某骗至本区北峰街道送客亭工业区拿破仑集团大厦,叶某某(已判刑)在黄某甲的指使下,化名卢某某,冒充**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与田某某签订机械购销合同,骗得田某某购买机器设备款合计人民币4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田某某支付现金给被告人黄某甲22382元、支付给吕某某60000元,存入黄某甲银行账户235818元,通过汇票转付**轻工有限公司81800元。田某某收到设备后,发现大部分无法使用,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经鉴定上述设备属伪劣产品,价值仅37314元。被告人黄某甲逃至2015年10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退出赃款150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

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向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举报有人在广州市荔湾区一网吧内贩卖毒品。当日其通过他人,协助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公安机关于次日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同年6月23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扣押的赃款;

2.书证: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003)泉刑初字第033号刑事判决书、(2013)丰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股份合同书、购销合同、出库清单、存款凭条、取现单据、汇票委托书、银行账户查询情况、白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监督检查证明等;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同案犯叶某某、黄某乙、吕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甘肃省白银市物价局出具的市价估字〔2002〕6号关于扣押物品价格的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黄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有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萍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54389****。

2.案卷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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