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安徽省宣城市人,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本科文化,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区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住宣城市宣州区澄江办事处思佳花园北19幢301室。被告人黄飞因涉嫌受贿罪、贩卖毒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宣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郎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郎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宣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由郎某某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黄飞涉嫌受贿罪、贩卖毒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飞在担任宣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禁毒大队民警、禁毒支队民警、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案件大队民警、副大队长、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查办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0.4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黄飞接受贩毒人员朱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对其男朋友康某某在贩卖毒品案中予以关照,并收受朱某某现金1万元。
2.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黄飞接受贩毒人员朱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朱某某举报其男朋友李某某吸食毒品,经黄飞查办将李某某抓获并送至戒毒所戒毒,后收受朱某某现金1万元。
3.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黄飞接受贩毒人员朱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对其贩毒行为不予以查处,先后五次收受朱某某现金共计1.4万元。
4.2013年11月,被告人黄飞接受杨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对杨某乙(杨某甲弟弟)在贩卖毒品案中予以关照,并收受杨某甲现金1万元。
5.2014年2月,被告人黄飞接受刘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对刘某乙(刘某甲儿子)在贩卖毒品案中予以关照,并收受刘某甲现金2万元。
6.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巫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其涉毒行为不予查处或予以关照,先后多次收受巫某某现金共计21.6万元;同时在此期间内,黄飞以借款给巫某某收取利息为掩饰,先后多次收受巫某某“利息”共计66.39万元。
7.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巫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巫传龙与女友李某某吸食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后收受巫某某现金0.3万元。
8.2015年,被告人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巫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巫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后收受巫某某现金0.2万元。
9.2015年3月,被告人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巫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魏某某(巫某某“马仔”)贩卖毒品一案中,为掩饰巫某某贩卖毒品行为提供帮助,后收受巫某某现金0.3万元。
10.2015年10月,被告人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巫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在丁某某吸食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收受巫某某现金1万元。
11.2015年10月,被告人黄飞接受涉毒人员杜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后收受杜某某现金0.3万元。
12.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孟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其涉毒行为不予查处并提供其他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孟某某现金共计5.5万元以及价值1万元的消费卡。
13.2016年12月,被告人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孟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陈某某留他人吸毒一案中提供帮助,后收受孟某某现金2万元。
14.2017年,被告人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巫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王某某(巫某某“马仔”)及其女朋友吸食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后收受巫某某现金0.2万元。
15.2017年6月,被告人黄飞接受吴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马某某吸食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吴某某现金共计1.5万元。
16.2017年7月,被告人黄飞接受吴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江某某吸食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吴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
17.2017年11月,被告人黄飞接受吴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毒品一案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吴某某现金共计1.5万元。
18.2018年,被告人黄飞接受贩毒人员张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对其予以关照,收受张某某现金0.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飞由妻子高某某代为退缴赃款70万元。
二、贩卖毒品罪
2013年4月,宣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禁毒支队在侦查邓某某等人贩卖毒品一案过程中,依法扣押了涉案甲基苯丙胺(冰毒)500余克,并由被告人黄飞暂时保管。2013年5月,黄飞从该部分甲基苯丙胺中取出纯度较高的约5克至6克,在其办公室内交给贩毒人员朱某某,要求朱某某贩卖后用毒资购买一台苹果5手机,并要求朱某某返还同样数量的甲基苯丙胺以防止被发现。事后,朱某某购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交给黄飞,但将黄飞交其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用于个人吸食,同时提供同样重量的甲基苯丙胺给黄飞。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7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黄飞参与了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查办的杨某某(巫某某“马仔”)等人贩卖毒品一案,并在现场抓捕了杨某某等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7.35克。因担心杨某某此次贩卖毒品行为与巫某某有关,黄飞于当日中午微信联系巫某某要求会面,巫某某在收到信息后电话联系黄飞并约定见面。见面时黄飞向巫某某透露了当天抓捕杨某某等相关案件信息,并让巫某某将手机和手机卡等物品扔掉以躲避抓捕,巫某某根据黄飞的通风报信将手机及手机卡扔掉。当晚23时许巫某某投案自首,后于2018年1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徇私枉法罪
2014年11月10日,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抓获程某某、芮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等涉毒人员,后查实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余克的犯罪事实。时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的宣某某(另案处理)得知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朋友夏某某也被抓获,要求办案人员将讯问笔录中涉及到夏某某违法事实一律删除,时任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禁毒部门负责人的被告人黄飞得知此事后表示认可。2014年11月11日,宣某某等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程某某办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且未实际交付执行,致使程某某实际脱离公安机关的侦控。
2015年2月8日,程某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在南京贩卖2002.65克甲基苯丙胺被南京市高淳公安局抓获。宣某某为掩盖对程某某采取不当强制措施造成的严重后果,同时受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请托,积极与南京公安机关协调将程某某贩卖毒品案件移交宣城处理。2015年3月18日,程某某贩卖毒品案件移送至宣城市公安机关,并由黄飞、许某某等人到高淳将程某某带回,宣某某指使黄飞将程某某在南京贩卖冰毒的犯罪事实予以隐瞒,黄飞根据宣某某的指示,授意程某某隐匿其在高淳贩卖毒品2002.65克的事实。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黄飞要求案件承办人许某某对程某某的讯问不要涉及在南京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8日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仅将程某某在宣城贩卖毒品111.19克的犯罪事实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致使程某某贩卖毒品2002.65克重大的犯罪未受到追诉。
庭审中,程某某提出在南京贩卖毒品是立功行为。在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期间,宣某某授意黄飞将程某某在南京购买2002.65克毒品的事实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补充移送起诉,黄飞便按照宣某某的指示操作。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未将程某某此笔犯罪事实追加起诉,程某某此犯罪行为未受到追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干部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巫某某、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飞的供述和辩解;
4.宣城市宣州区监察委员会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飞身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重大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飞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飞在徇私枉法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飞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系重大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飞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欣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飞现被羁押于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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