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9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户籍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江津区**大道**号附**。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监察委员会执行留置。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武装部长期间,利用分管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拆迁项目协调、拆迁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合计人民币1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收受**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陈某某、刘某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
2.2015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收受**酒厂负责人胡某某
所送人民币15万元。
3.2016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收受**家具厂负责人蒲某
某所送人民币15万元。
4.2017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收受**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张某甲所送人民币50万元。
5.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收受**木场负责人聂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6.2018年12月底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收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乙所送人民币2万元。
7.2019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收受**酒厂负责人何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其他违纪线索被重庆市江津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被告人黄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向江津区监察委员会退出上述受贿赃款1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拆迁补偿领款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蒲某某、张某甲、聂某某、张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5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经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乐
2020年8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