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受贿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职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8********,汉族,大专文化,贵阳市公安局**分局原民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受贿被贵阳市云岩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云岩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与2019年11月23日两次将案件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与2019年12月23日两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系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派出所原民警,主要工作职责为延安西路居委会社区警务及头桥派出所110值班。其在担任民警职务期间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对辖区商户管理、检查方面为李某某提供帮助,并向李某某提出按月付钱给自己的要求,商户李某某为得到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于2016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转款给黄某某共计45500元,被告人黄某某以现金方式已归还李某某20000元人民币。另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曾向李某某借款,至今尚有10000元人民币未归还。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向李某某索贿金额共计人民币35500元。

2、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违法活动查办方面为丁某某提供帮助,对丁某某在辖区内实施的违法活动予以包庇放纵,并向丁某某提出按月付钱给自己的要求,丁某某为得到被告人黄某某的关照,于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转款给黄某某共计12000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受贿款项共计人民币4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云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用通知、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贵阳市云岩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微信账户截图、手机通讯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公安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他人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箫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