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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受贿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64********,汉族,大专文化,湛江市公安局**分局**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房,住户籍地,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受理本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瑞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湛江市**区*甲派出所、*乙派出所辖区内多间小卖部、小超市、发廊及便利店内摆放“老虎机”招引群众利用老虎机赌博,从中营利。在2014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被任命为**区*甲派出所**后,张某某为在*甲派出所辖区顺利经营“老虎机”,通过时任**公安分局**邬某某邀约黄某某到霞山区金辉煌酒店吃饭。饭后,张某某在酒店停车场将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万元的牛皮信封递给黄某某,表示希望黄某某能关照其在*甲派出所辖区摆放“老虎机”的经营活动。黄某某默许并收下装有现金人民币1万元的牛皮信封。同年2月月底,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黄某某在*甲派出所附近的机场路见面,又将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的1万元人民币送给黄某某。2014年3月,张某某发现其在*甲派出所辖区经营的“老虎机”发生被查处的情况,为争取黄某某对其经营的“老虎机”给予更多关照,决定提高每月送给黄某某的现金金额,自2014年3月开始至2015年2月每月月底均送给黄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共计送给黄某某24万元。黄某某每月收到张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后,没有依法查处张某某在*甲派出所辖区经营“老虎机”的违法活动,充当张某某经营“老虎机”的保护伞。

案发,黄某某被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于2020年7月9日黄某某通过其家属向湛江市监察委员会退出其非法收受张某某送给的全部赃款人民币26万元。

另查明,2015年7月29日黄某某因违规办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分局党委决定免去*甲派出所**职务;2016年11月11日黄某某因违法违规办理赌博案件和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被中共湛江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9年3月20日黄某某因违法违规将刑事案件作为治安案件处理被中共湛江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年9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涉案老虎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职工)履历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职务任免的通知、湛机编办[2008]***号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被调查对象黄某某到案经过、湛霞纪审[2016]**号关于给予黄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湛霞纪审[2019]*号关于给予黄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湛公监[2019]**号关于给予黄某某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中国工商银行回单凭证、接警出警记录表等;3.证人张某某、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6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检察官助理:陈天凤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以及卷外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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