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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受贿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公诉刑诉〔2018〕8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71******** ,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 年5 月21 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 年6 月26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硚口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 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 年7 月,武汉市****局(现为武汉****台)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办公家具。时任**局*部**招标办公室成员的胡某某(另案处理)与其高中同学被告人黄某某经共谋,约定由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家具生产厂商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由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该厂商中标,二人共同从中牟利。被告人黄某某遂联系时任武汉****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某某(另案处理),双方约定武汉****家具有限公司以广州**家具有限公司名义参与招投标,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关系帮助该公司中标,某某按项目标的额8%的比例给予黄某某等人好处费。被告人黄某某将好处费一事告知胡某某胡某某表示同意,并约定好处费平分。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胡某某利用其担任武汉市****局财务部**招标办公室成员、评标评委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标信息、评标等事项上为武汉****家具有限公司给予支持,帮助该公司顺利中标。项目中标后,武汉****家具有限公司先后与武汉市****局发生了总标的额共计人民币556 万余元的家具采购业务。2007 年9 月至2008 年底,王某某按照约定,先后以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分多次送予被告人黄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将其中27 万元分给胡某某,剩余18万元由其占为已有。

2018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的妻子代其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任职文件等主体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记录、工商登记资料、项目招标资料、销售合同、财务账目、银行账户流水、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另案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英

2018年10月8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案款人民币18万元暂扣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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