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受贿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未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78********,汉族,大学本科,原福州**检测中心主任,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单元。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福州市**站(以下简称“市**站”)受福州市**局委托,对全市**质量安全实施**监督。2004年1月15日,市**站为了加强对福州市**质量的试验检测,为质量监督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向市**局申请由市**站负责筹建成立福州**试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后经市**局、**局批复同意,**检测中心由市**站全额出资成立,该中心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营**、**、**、**等**工程质量试验与检测,兼营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由市**站任免。**检测中心成立后,市**站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均由该中心负责检测。

2011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在任**检测中心主任、质量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受长乐**方贿赂情况

长乐市**项目由长乐市**办公室组织实施,于2012年3月开始,2017年5月完成。福州**站于2012年6月21日受理并成立**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委托**检测中心负责验收检测事项。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从事工程检测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对**进行关照,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4.9万元,用于其家庭生活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在**基检测中,收受管理人员林某某、肖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4年10月,收受林某某、肖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4年11月至2016年初,分10次收林某甲或肖某某贿送的各0.2万元,计人民币2万元。

2、2013年8月,在**基检测中,收受陈某甲、现场负责人潘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4年8月,收受陈某甲、潘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初,在现场检测中分38次收受陈某甲或潘某某贿送的各500元,共计人民币1.9万元;2017年1月,收受李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7年5月,收受李某某人民币3万元。

3、2016年7月初,在**验收检测中,收受张某某5张面值0.1万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2016年7月中旬,收受张某某人民币3万元。

4、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在**检测中,收受陈某甲5次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0.5万元;2013年下半年,收受施工负责人张某甲人民币1万元。

(二)收受其他方贿赂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受福州市**站委派在对福州、长乐、闽侯、连江、闽清、永泰、福清、罗源等地区**检测中,利用职务便利,对**方进行关照,收受贿赂共计39.15万元,用于其购买股票及家庭生活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9年,在福州**项目日常检测中,分13次收受艾某某、杨某某各0.2万元,共计人民币2.6万元;2019年初,收受杨某某人民币0.5万元。

2、2017上半年至2019年初,在福州**部分项目日常检测中,分10次收受林某乙各500元,共计人民币0.5万元。2018年8月,收受该项目管理人林某乙人民币1万元。

3、2017下半年至2019上半年,在福州**项目检测中,分10次收受林某乙各500元,共计人民币0.5万元。2018年10月,收受林某乙人民币1万元。

4、2017年至2019年,在福州**项目日常检测中,分15次收受周某某、周某甲、曾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2019年春节前,收受甘某某人民币2万元。

5、2018年上半年,在福州**项目日常检测中,分3次收受孙某某各0.2万元,共计人民币0.6万元;2019年3月左右,在日常检测中分2次收受孙某某各0.2万元,共计人民币0.4万元。

6、2016年11月,在长乐**项目验收检测中,收受李某某人民币0.5万元。

7、2018年下半年,在长乐**项目日常检测中,分4次收受匡某某各0.2万元,共计人民币0.8万元。

8、2011年下半年,在闽侯县**项目检测中,收受陈某乙人民币0.5万元。

9、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0月,在闽侯**项目日常检测中,分5次收受周某乙各0.1万元,共计人民币0.5万元。

10、2014年4月,在闽侯**检测中,收受林某乙人民币0.5万元。

11、2014年6月,在闽侯**检测中,收受林某乙人民币0.5万元。

12、2013年5月左右,在连江县**项目检测中,收受梁某某人民币1万元。

13、2016年底,在连江**验收检测中,收受叶某某人民币0.5万元。

14、2017年4月,在连江**基检测中,收受曾某甲人民币2万元;2018年中秋左右收受曾某甲人民币0.3万元;2018年12月收受曾某甲人民币0.5万元。

15、2017年下半年,在连江**检测中,收受陈某丙人民币1万元;2018年下半年收受陈某丙人民币2万元。

16、2017年12月,在连江**检测中,收受黎某某人民币500元;2018年中秋节左右,收受黎某某2张面值各0.1万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2019年1月,收受黎某某人民币0.1万元及2张面值各0.1万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

17、2018年10月,在连江县**检测中,收受林某乙人民币1万元。

18、2016年下半年,在闽清**验收检测中,收受王某某人民币0.5万元。

19、2018年下半年,在闽清**检测中,收受肖某甲人民币2万元。

20、2017年初,在永泰**验收检测中,收受章某某帮股东周某丙贿送的人民币0.5万元。

21、2017年10月左右,在永泰**验收检测中,收受李某甲人民币0.5万元。

22、2018年下半年,在永泰**验收检测中,收受黄某某人民币2万元。

23、2018年12月,在永泰**验收检测中,收受黄某甲人民币1万元。

24、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初,在永泰**检测中,分5次收受何某某共计人民币0.9万元。

25、2017年8月初,在永泰县**检测中,收受林某乙人民币2万元。

26、2018年10月左右,在福清**检测中,收受陈某丁人民币2万元。2019年4月,因担心收受贿赂款事情暴露,将2万元退还给陈某丁。

27、2017年5月,在福清地区**检测中,收受严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8年10月左右,在福清地区**检测中,收受严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9年3月,在福清地区**检测中,收受严某某让陈某戊转送的人民币1万元。

28、2019年1月,在罗源**检测中,收受陈某己人民币0.5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纪委监察委未掌握的55.25万元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上述所有受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州市**会关于同意成立市**站的批复及更名的批复、市**站关于成立**检测中心的请示、市**局关于成立**检测中心的批复、**检测中心企业法人章程、目标责任制、营业执照、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福州市**局关于安排拨补**检测中心资本金的批复、市**站情况说明;

2.市**站关于黄某某同志主持**检测中心工作的通知、关于人事调整的通知、续聘的通知、关于王某甲等同志任免的通知、劳动合同书;

3.**检测中心关于承揽检测业务的汇报材料、关于申请质量监督抽检费用的报告、付款申请审批表及财务凭证、**检测中心净利润及上交财政情况凭证;

4.市**局关于**检测中心承担长乐**项目试验检测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本案各项目**申请书、**监督管理登记表、**通知书、**令、委托书、**检测合同、检测报告、**验收质量检测合同、**检测中心收费单价明细表等书证;

5.证人林某某、肖某乙、潘某甲、林某甲、陈某甲、潘某某、李某某、陈某庚、陈某辛、张某某、潘某乙、杨某某、艾某某、林某乙、周某某、周某甲、曾某某、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匡某某、陈某乙、周某乙、梁某某、叶某某、曾某甲、陈某丙、黎某某、王某某、肖某甲、章某某、李某甲、黄某某、黄某甲、何某某、陈某丁、严某某、陈某己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64.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积极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正希

代理检察员:唐凯锋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