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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受贿案)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69********,汉族,大学文化,原任响水县**委员会**委员、**,曾任响水县**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响水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 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节前至2019年9月底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响水县**委员会(原响水县**委员会)**委员、**期间,利用分管设备采购与管理、人才招录、人事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及核算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陈某甲、响水县**中心卫生院**汪某某等人所送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2.6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并为上述相关人员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 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分管设备采购与管理的职务便利,两次分别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陈某甲所送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0.5万元、现金10万元,为其在医疗设备采购方面谋取利益。

1.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甲中石化加油充值卡价值0.5万元,为其在医疗设备采购方面谋取利益。

2.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响水县城**超市附近收受陈某甲10万元,为其在医疗设备采购方面谋取利益。

二、2016年5月至2019年9月底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分管人才招录、人事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8次收受汪某某等人所送的现金合计17.8万元,为相关人员在响水县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才招录、人事管理方面谋取利益。

1.2016年5月底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响水县**中学操场附近,收受汪某某为张某甲送给的3万元,为张某甲女儿在人才招录方面谋取利益。

2.2016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响水县**委员会门前路边,收受蔡某某为王某甲送给的1.6万元,为王某甲女儿在人才招录方面谋取利益。

3.2018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响水县**门前,收受蔡某某送给的2万元,为蔡某某表弟在人才招录方面谋取利益。

4.2016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响水县城**楼下,收受张某乙为朱洪亮送给的4万元,为朱某某女儿在人才招录及人事调动方面谋取利益。

5.2018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响水县城**家中,收受桑某某送给的0.6万元,为桑某某侄儿在人才招录方面谋取利益。

6.2018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响水县城**家中,收受刘某某为王某乙送给的3万元,为王某乙女儿在人才招录方面谋取利益。

7.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响水县城**自家车库,收受陈正东为吕某某送给的3万元,为吕某某妻子在人才招录方面谋取利益。

8.2019年9月底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响水县城**饭店门前路边,收受陈某甲为王某丙送给的0.6万元,为王某丙儿子在人才招录方面谋取利益。

三、2016年春节前至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分管人事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姜某甲等人所送财物合计价值3万元,为相关人员在人事管理方面谋取利益。

1.2016年春节前至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黄某某5次收受姜某甲现金合计1.3万元,为其在人事管理方面谋取利益。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小区收受姜某甲0.5万元 。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姜某甲0.2万元 。

(3)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姜某甲0.2万元 。

(4)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姜某甲0.2万元 。

(5)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姜某甲0.2万元 。

2. 2018年中秋节前和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黄某某在办公室、响水县城**小区门口等地,两次分别收受姜某乙所送的购物卡0.2万元、现金0.5万元,为其在人事管理方面谋取利益。

(1)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姜某乙购物卡价值0.2万元。

(2)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响水县城**小区门口,收受姜某乙0.5万元。

3.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响水县城东方**家中,收受王某丁购物卡价值1万元,为王某丁儿子在人事管理方面谋取利益。

四、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分管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及核算的职务便利,5次收受响水县**人民医院院长陈某丙所送的财物合计1.3万元,为其在响水县**人民医院资产回购等方面谋取利益。

1.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丙购物卡 0.2万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丙0.2万元。

3.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丙购物卡 0.2万元。

4.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丙0.2万元。

5.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丙0.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吴俏枋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监察委员会提供的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任职文件、立案决定书、乡镇卫生院购买设备的申请报告、设备购销合同、资金划拨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汪某某、刘雷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飞

检察官助理:吴静静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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