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系广州市**局**支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巷**号**房,现住广州市番禺区**栋**房。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广州市**局**支队**期间,利用其负责组织查处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职务便利,明知张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经营娱乐场所中希望得到其工作上的关照,仍先后多次收受张某某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008年底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广州市**局**支队**期间,利用其负责组织查处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职务便利,明知陈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经营娱乐场所中希望得到其工作上的关照,仍先后多次收受陈某某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9万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收受张某某、陈某某贿送款项共计人民币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君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依法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1万元,现暂存于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黄某某受贿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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