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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受贿案)_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一部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61984********,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乌拉特后旗**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小区**号楼**单元**室 ,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自己担任乌拉特后旗矿产品流量监测站副站长的职务便利,将监管对象白某某无沙石料拉运票据的车辆从监测站放行,从中收取好处费1000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乌拉特后旗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职务之便,为白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收受白原宁8条中华牌香烟。

2016年至 2019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流量监测站副站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等职务之便,为监管对象朝某某无票据拉运沙石料车辆放行、非法采矿通风报信,先后三次共收取朝某某好处费70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与乌拉特后旗国土资源局青山国土资源所所长张某某在巡查朝格吉勒非法采矿时,朝某某提出交纳10000元罚款不再追究,黄某某表示默认,后朝某某用微信给张立奇转账8000元,张某某又用微信给黄某某转账4000元。

2018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自己担任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队长之便,为邬某某谋取利益,并收取其“感谢费”5000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拉运沙石料司机卢某某、秦某某找到被告人黄某某想弄些沙石料拉运票据,黄某某利用自己担任矿产品流量监测站副站长的职务便利,将矿产品流量监测站工作人员收取回来的票据窃取,给了卢某某和秦某某让其再次使用,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分别收取卢某某和秦某某的好处费22400元和7600元,共30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取好处费5.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上缴违法所得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材料、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朝格吉勒、白原宁、卢晓、邬瑞杰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5.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受调查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振霞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乌拉特后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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