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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局调研员兼**分局局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受贿罪,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 月1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19年12月18日,移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分局局长兼**副关长、**副关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颜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74.7万元。

1、2014 年至2018 年期间, 黄某某多次收受云南**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拍卖有限公司业务员颜某某为感谢其在公司业务中给予帮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4.2 万元。

( 1 )2014 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某某在思茅区**酒店收受现金人民币5 万元。

( 2 )2015 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某在昆明**酒店收受现金人民币10 万元。

( 3 )2015 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某在**停车场收受现金人民币0 .2 万元。

( 4 ) 2015 年的一天,黄某某在**停车场收受现金人民币1 0万元。

( 5 )2016 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某在思茅区林源路**酒店门口收受现金人民币7万元。

( 6 )2016年9月的一天,黄某某在思茅区林源路**酒店收受现金人民币14万元。

( 7 )2016 年的一天,黄某某在**职工宿舍收受现金人民币2万元。

( 8 ) 2017 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某某在**职工宿舍收受现金人民币3 万元。

( 9 )2018 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某某在景洪市**小区住所收受现金人民币3 万元。

2、20 17 年年底至20 18 年年初,云南省烟草公司**分公司稽查员王某某向黄某某提出想用冻牛肉制作牛肉干巴后,黄某某帮助王某某在**打私办指定的位于**仓库内拿到了冻牛肉。事后,黄某某分二次收受王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1 5 万元

(1)2017 年年底至2018 年年初一天,黄某某在**院内收受王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7万元。

(2)2018 年年初的一天,黄某某在**院内收受王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

3、 2017 年至2019 年期间,黄某某收受思茅**采砂场经营者沈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 万元。

( 1 ) 2017 年的一天,黄某某在**海关收受现金人民币2 万元。

( 2 ) 2018 年的一天,黄某某在思茅**路沈某某住所收受现金人民币1 万元。

( 3 ) 2019 年3月初的一天,黄某某在景洪**小区沈某某住所收受现金人民币1 万元。

4、2018 年至2019 年期间,黄某某收受云南**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5 万元。

( 1 ) 2018 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某在思茅区**厂收受现金人民币1万元。

( 2 ) 2019 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某在思茅区**厂收受现金人民币0.5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材料,干部任免职审批表、任免职通知、关于调整普洱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材料,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登记表,“3.06”、“ 6.01”、“ 10.22”涉嫌走私废旧电子产品卷宗材料,拍卖成交确定书,江城县、墨江县**合作协议书,颜某某银行流水,普洱市涉嫌**案件报备登记表及相关明细清单、备案表等书证;证人颜某某、吴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分局局长兼**副关长,**副关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4.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桂梅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6册,光盘3张。

3.涉案赃款20万元,存于中国共产党普洱市**会中国**银行134010******账户,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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