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4********,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雅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雅安市雨城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由本院决定,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雨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1年10月任天全县政府**,2014年10月调到雅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先后兼任**公司下属子公司雅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黄某某在担任天全县政府**、**公司**、**商贸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非法收受贾某某、王某甲等五人现金共计64.7万元及黄色金属条一根。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贾某某现金45万元和黄色金属条一根的犯罪事实
1、2012年,贾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时任天全县政府**的黄某某,此后与黄某某多次交往并逐渐熟识。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的一天,贾某某为感谢黄某某在天全县河源乡**项目和天全县大坪乡**项目中的帮助,送给黄某某黄色金属条一根,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6年年底或2017年年初的一天,黄某某调任**公司**后,贾某某准备参与投标**公司下属的西南**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分所挂网招标的四川**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厂区房屋建筑物拆除及设备设施、地下隐蔽管线等实物资产转让项目,并邀约黄某某入股,且提出帮黄某某出资10万元作为入股本金。黄某某同意后,贾某某在黄某某雨城区的家中将现金10万元交给黄某某,黄某某予以收受。之后贾某某未能中标该项目,黄某某未将10万元退还贾某某。
3、2017年年底,黄某某专职司机陈某某及陈某某妻子高某某准备开办幼儿园,并拿出20%的股份邀约黄某某入股,黄某某表示同意且邀约贾某某一同入股,并让贾某某帮其垫付15万元入股本金。贾某某同意后,在黄某某雨城区的家中将现金15万元交给黄某某,黄某某予以收受。之后因幼儿园未能开办,陈某某及其妻子高某某将15万元退还给黄某某。
4、2018年上半年,黄某某装修位于成都市**国际的房屋需要定制家具,黄某某向贾某某借款20万元,贾某某为感谢黄某某之前的帮助,并继续与黄某某维持良好关系,当即表示黄某某定制家具的钱由其承担,作为黄某某搬新家的“礼物”,黄某某表示同意。之后,黄某某定制家具需32万元左右,黄某某将此情况告知贾某某。几天后,贾某某在黄某某雨城区的家中将现金20万元交给黄某某,并表示会想办法凑齐剩下的12万元。与此同时,黄某某得知陈某某及其妻子高某某准备开办的幼儿园因审批未过,要退还股本的情况,便告知贾某某不用再准备12万元,贾某某之前帮自己垫付的15万元入股本金可以用于补齐定制家具的费用,贾某某表示同意。事后,黄某某将上述35万元用于定制家具及家庭开支。
二、收受王某甲现金13万元的犯罪事实
1、2013年“4.20”地震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王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时任天全县政府**的黄某某,并邀约其一同参与雅安灾后重建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黄某某以他人名义与王某甲签订合伙协议,由黄某某负责联系相关区县的项目和催款事项,王某甲负责投标和开展具体的业务,利润均分。黄某某实际并未出资和参与经营。之后,黄某某向荥经县**局**王某乙推荐王某甲经营的公司,使王某甲经营的公司顺利承接荥经县灾后重建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2014年年初的一天,王某甲在雨城区西康大酒店附近以利润分红的名义送给黄某某现金1万元,黄某某予以收受。2015年年初的一天,王某甲在送黄某某回家的途中以利润分红的名义送给黄某某现金10万元,黄某某予以收受。
2、2015年年底或者2016年年初的一天,王某甲为感谢黄某某在**公司姚桥片区**地块可行性分析项目中的帮助,在送黄某某回家的途中送给黄某某现金2万元,黄某某予以收受。
三、收受张某某现金3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某为感谢黄某某在**公司**农贸市场勘察等项目中的帮助,并继续与黄某某搞好关系,三次以黄某某女儿过生日的名义,在成都餐馆吃饭时送给黄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黄某某予以收受。
四、收受郑某某现金3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2017年和2019年春节前,郑某某为感谢黄某某在其所有的公司与**公司的房屋续租上的帮助,并继续与黄某某搞好关系,以春节拜年的名义,三次在雨城区送给黄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黄某某予以收受。
五、收受胥某某现金0.7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胥某某为感谢黄某某在**商贸公司装修项目中的帮助,并继续与黄某某搞好关系,在**公司楼下送给黄某某现金0.7万元,黄某某予以收受。
2019年9月9日,雅安市雨城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公司门口将被告人黄某某带至雅安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审查调查谈话场所配合调查谈话,后将被告人黄某某带至雅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并采取留置措施。雅安市雨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收受贾某某现金37万元的事实和调查机关未掌握的收受贾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等人现金27.7万元的受贿事实,并上缴违法所得64.7万元及黄色金属条一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任雅安市天全县政府**、雅安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53.7万元及黄色金属条一根,为他人谋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现金1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和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琴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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