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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7********,哈尼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云P*****号小型轿车,由**镇**路往**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38分,当车辆行驶至**路K0+800M处时,被者东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但被告人黄某某不配合检测。后由民警将其带至**镇中心卫生院由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样备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2.84mg/100mL血。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镇沅县******小组**号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起诉书十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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