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云P*****号小型轿车,由**镇**路往**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38分,当车辆行驶至**路K0+800M处时,被者东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但被告人黄某某不配合检测。后由民警将其带至**镇中心卫生院由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样备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2.84mg/100mL血。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镇沅县**镇**村**小组**号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起诉书十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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