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被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银昆高速由会泽县城向会泽县大桥乡行驶,行驶至曲靖市会泽县黑土收费站时被会泽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送检黄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6.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黄某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6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外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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