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22281958********,中专文化程度,屏南县**退休干部,中共党员,住屏南县**镇**路**巷**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二轮摩托车途径屏南县古峰镇南洋路128号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拦停检查,并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7mg/lOOml。随后民警将黄某某送往屏南县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
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核查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屏南县**镇**路**巷**弄**号,联系电话:1395052****。
2.侦查卷宗壹册,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向屏南县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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