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区**街**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A***1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电缆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缆街旅游职业学院二校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黄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41.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黄某某醉酒时所驾驶的机动车;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取缔录像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王纪颖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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