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乡**村**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粤A3A****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二环路消防中队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肖秀敏
2020年6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联系电话135*******;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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