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78********,汉族,初中,韶关市**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浈江大道九公里韶关**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21时00分,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至韶关市浈某某浈江大道金沙横路被执勤的民警查获。当场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为155mg/100ml。
经广东省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8.14mg/100mL;其所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文
检察官助理 林德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韶关市浈某某浈江大道九公里韶关***厂**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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