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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州港区**路**村**队**号,因犯强制猥亵罪,2018年12月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桂N****8的黑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欲外出接人,在通过钦州港区**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执勤卡点时被执勤的钦州市公安局钦州港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6.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和书证;证人林某甲、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酒醉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其处所钦州市钦州港区**路**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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