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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住湖南省辰溪县**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从家中喝酒后驾驶湘******普通两轮摩托车,从辰溪县城胜利公园门口驶往辰溪一中方向。当日20时20分许,途径辰溪县人民政府门口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王某某驾驶的湘******小型桥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87.6mg/100ml。经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王某某1400元车辆维修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杰

检察官助理:杨秀山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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