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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路62号,2018年3月19日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1400元罚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7日1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叔叔家里喝了二两烧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机号:2020111*****)从***前往**镇,同日13时50分,其驾驶该车从青田县**镇**村往**村方向行驶,途经青田县**线0公里200米路段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1mg/ml,高于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0.8 mg/ml。经鉴定,其驾驶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验记录、违法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丽医所[2021]毒鉴字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1]青车检13号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科鹏

检察官助理:李茜茜

2021年3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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