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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74********,土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青海省门源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门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门源县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7日13时50分许,万某甲驾驶甘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27线169KM+100M处,超越同向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无号“鑫源”牌二轮摩托车时,与摩托车发生刮蹭,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黄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甲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乙、崔某某、伍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俭

检察官助理:金曼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青海省门源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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