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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9时10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吉A*****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沿阿某某那吉镇和谐大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测试,黄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202.3毫克。2019年11月3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黄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81.05毫克乙醇,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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