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福建省长泰县**巷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长泰县**巷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自长泰县陈巷镇**村**社往**村方向行驶,途经银泰路**社路口时,与叶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晕倒及两车局部受损。事故发生后,叶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长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叶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黄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13.04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叶某某、陈某某4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检验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勘察笔录等;6.长泰县公安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旺德
检察员:蔡宝莹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396005****)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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