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19〕7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9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渝CN****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重庆市永川区东城上景往肖家冲方向行驶,行至中山大道水东门路口时,撞到正在等待信号灯的被害人兰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兰某某电话报警,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到现场后将黄某某抓获,并带至永川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黄某某的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82.3mg/100ml。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渝C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永川区小桥子往乾丰公园方向行驶,行至大修厂左转弯时撞到被害人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过路群众报警,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到现场后将黄某某抓获,并带至永川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2.8mg/100ml。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兰某某、蒋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兰某某谅解。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廖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兰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 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震全
检察官助理:胡晓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原址,联系电话:1582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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