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江润地中海小区车库出发,在左转进入省道208线时,与刘某某驾驶、号牌为渝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拨打电话报警,随即又电话告知其妻子蹇某某,后由蹇某某驾驶该车辆搭乘黄某某返回事故现场,二人一同向处警民警谎称是蹇某某驾车造成该事故。公安民警发现黄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36.8mg/100ml。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合阳勤务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赔偿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款凭证、发还凭证、交通事故照片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蹇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乙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5.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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