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道**房**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女朋友张某某家中吃午饭,其间有饮酒。午饭结束后,张某某驾驶川******号牌小型汽车,搭乘其家人及黄某某到通江县人民医院为其婆婆检查身体。到达医院附近停车时,因张某某无法将车准确停靠,遂由黄某某驾驶停靠,在此过程中,黄某某驾车与川******号牌小型汽车、川******号牌小型汽车相撞。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母清源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9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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